新北市一名38歲王姓男子,前年跟隨梁姓雇主為林姓客戶安裝家電時候,私下向客戶收取電器尾款新臺幣3萬多元後離開,雇主向客戶請款時才知受騙報警處理,桃園地方法院依詐欺罪嫌,判處王姓男子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天,全案仍可上訴。(李明朝報導)
王姓男子曾經因為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之後在民國100年4月間假釋出監。
王姓男子在梁姓雇主所開設的公司找到工作,但是卻不知悔改,前年8月間,隨著梁姓雇主一同前往桃園市桃園區為一名林姓客戶安裝家電設備的時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趁梁姓雇主沒有注意之際,向林姓客戶出示顧客簽收單,並且佯稱須收取購買電器的尾款新台幣3萬8,750元,當時林姓被害人交付款項,王姓男子得手後離去。
事後,梁姓雇主請林姓被害人支付款項時,才知道受騙,進而向桃園警方報案,警方隨後將王姓男子移送法辦。
桃園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時,王姓被告坦承不諱,法官審理偵結,法官認為王姓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3萬8千7百5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不服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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