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23年前經商失敗,拋下4名幼子一走了之,晚年中風不良於行,他向法院提出聲請,向孩子索討每月2萬多元扶養費。法院認定,張未盡養育之責,無權請求扶養費,駁回其聲請。
民事裁決指出,張婚後從未負擔家計,4名小孩的生活、學雜費等,都丟給甘姓妻子負擔,又強行和她的娘家借10萬元經營釣蝦場,倒閉後神隱,讓母子飽受討債人折磨,妻子認為他沒有盡到人父之責,17年前訴請離婚獲准。
甘女指稱,離婚後帶著孩子投靠娘家,隔年遇到921大地震,房屋全倒,張從未關心,一直到4個小孩成年,他都沒有出現過,更別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她還說,張離家時,小孩最小才5歲,正值需要父親關愛之際,孩子們對於「父親」二字相當陌生。
張的兒女供稱,直到近日才在報紙上知曉父親曾入獄,又中風行動不便,經轉介現於基隆市府從事約聘人員,並不是他所自稱無業;反觀家中只靠長子2萬多元收入,母親年邁仍需賣菜、做手工貼補家用,經濟也很窘困。
基隆地方法院認定,張男在孩子年幼時未盡扶養之責,卻在兒女成年後要求扶養費,顯然有失公平,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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