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赴大陸工作前積欠40萬元卡債,妻子擔心到睡不著,兩人商議假離婚。經由法院判決離婚後,兩人又簽立離婚協議書並於事後找證人簽名。離婚10年後,黃男反悔,認為兩造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證人都不在場,提出確認離婚協議無效之訴。法官認為,兩人在離婚協議前已由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黃男不得提起此訴訟。
判決書指出,黃男主張,當年他與廖女因卡債問題辦理假離婚,遂於民國95年簽訂離婚協議書,惟該協議書中的證人當時均不在場,是事後才補簽,離婚協議應屬無效。廖女否認假離婚,並答辯指出,兩造由法院判決離婚後隔天才寫離婚協議書,證人雖沒有一起到律師事務所,但知道兩造要離婚,黃男所述不實。
證人則證稱,聽說黃、廖當時因感情不合、常吵架、黃有外遇才決定離婚,沒聽過兩人是假離婚。
法官認為,兩人早就由法院判決離婚,無論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均已非夫妻,黃男提離婚協議無效之訴已無實益。
另外,證人在兩願離婚證書上的簽名或蓋章,無須在該證書作成同時為之,僅須對離婚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協議就好,因此駁回黃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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